文章简介:售假窝点缘何频现医院,当下,针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不法药贩销售假药行为,人们似乎习以为常,见惯不怪,但若一家正规医院被查出销售假药时,人们总是会发出“正规医院还会卖假药”的疑问。
当下,针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不法药贩销售假药行为,人们似乎习以为常,见惯不怪,但若一家正规医院被查出销售假药时,人们总是会发出“正规医院还会卖假药”的疑问。这种疑问反映了公众对正规医院所售药品的信任,确切地说,是公众对国家行政许可权和监管权的信任。他们认为,正规医院是国家政府部门依法许可设立的,并进行着严格的监管,其医疗服务和药品质量应该都是“合格的”,但其实却不然。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发布药品质量公告显示,在2012年第四季度,广东完成对93个药品生产企业、1725个药品经营企业和784个医疗机构的1050个品种6872批次药品抽验,其中156个品种510批次不合格。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不合格药品(假药或劣药)都在正规医院销售过。
正规医院缘何沦为假药销售窝点,甚至有些医院还屡查屡犯?究其原因,笔者认为除了相关监管部门履职不到位外,法律对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规定的缺陷是主要原因。首先,作为药品监管方面的大法——《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生产(包括制剂)、经营规定了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但对药品流通终端环节的医疗机构却采取松散型管理,使其在市场准入方面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差距,严重影响了日常监管工作的开展。
其次,《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警告、没收药品和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对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对医疗机构只规定了警告、没收药品和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措施,相对于制售假药所获暴利,这一惩处力度显然没有多大威慑力。
鉴于此,笔者认为监管部门在加大医疗机构监管力度的同时,应从完善法律的角度解决这一问题。具体可借鉴一些地方药事法规对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环节的规定,完善《药品管理法》中有关医疗机构的规定:一是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行为建立法律许可制度,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包括计生部门)设药房并使用药品的,凭相关证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管部门申请后,经批准发给《药品使用许可证》,无许可证的不得使用药品。
二是对医疗机构进行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认证,最好是制定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从管理职责、人员培训、设施与设备、调剂与储存、使用与服务等环节,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三是规范医疗机构自制制剂行为,从声誉罚、经济罚和资格罚三方面加大处罚力度,以此杜绝医疗机构因违法成本低而屡罚屡犯情况的发生。□ 芦 苇
(责任编辑:孙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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