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5健康提示: 卫计委严格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 防公共危害,卫计委在解读中表示,对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发病报告,可有助于最大限度减少此类患者对他人及社会的危害,保护公共安全。
民网北京8月30日电 (记者贾玥)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今日在官网对《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予以解读。
卫计委在解读中表示,对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发病报告,可有助于最大限度减少此类患者对他人及社会的危害,保护公共安全。
《办法》将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范围界定为符合《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即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主要涉及的疾病种类有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6种。
卫计委表示,上述6种重性精神疾病符合《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应当报告;不符合的,应当按照现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自愿登记管理。
卫计委在解读中指出,对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发病报告,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病情严重,尤其在急性发病期需要尽快尽早进行救治,否则有可能危害个人及他人。对这部分患者进行发病报告,对优先提供救治服务十分必要。
二是对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发病报告,有助于卫生、民政、残联及社区治安管理等部门加强合作,共同对患者进行救治、帮扶和管理,有助于最大限度减少此类患者对他人及社会的危害,保护公共安全。
报告程序分为诊断、再次诊断或鉴定及出院三个步骤。卫计委表示,责任报告单位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确诊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责任报告单位发现已报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经再次诊断或者鉴定不能确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在下月10日前通过信息系统进行修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的,责任报告单位在患者出院后10个工作日内将出院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据了解,《办法》制订过程中,卫计委多次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相关部委意见,书面征求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意见。7月9日上午,卫计委主任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办法(送审稿)》。8月1日《办法》正式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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